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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06 13:06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7月3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视频会议,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地在11月底前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确定“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对象标准、发展方式、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六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坚持多方参与、突出重点、供需匹配、合理布局等基本原则。三是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 13.1 万套(间),各县(市、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要达到规定比例。

(二)对象标准。主要包括:

1、保障对象。主要面向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申请对象应符合三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城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

2、建设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三)发展方式。重点突出5种发展方式。

1、支持各地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2、支持各地利用工业区块线之外且未纳入近期做地计划范围的工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5、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四)支持政策。包括土地政策、项目审批、财税金融等方面。

1、土地政策方面。明确2021年温州市区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当年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应达到 10%以上,明确产业园区及其他存量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

2、项目审批方面。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以政府或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审机制,明确项目审批操作指引,组织相关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3、财税金融方面。既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各项补助资金,也要在现有经费渠道予以财政支持,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腾笼换鸟”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支持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主要从严格准入管理、强化建设管理、规范租住管理、加强权属管理等四个方面落实。

(六)组织实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考核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部分条款内容解释说明

(一)关于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十四五”期间温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约为13.1万套(间),其中温州市区、瑞安市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乐清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龙港市为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二)关于租金标准。在《指导意见》提出的“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基础上,确定“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三)关于租赁期限。参照《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0〕1号)配租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制定。

(四)关于支持政策。

1、“2021年,温州市区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当年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应达到10%以上”,是根据2021年国家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

2、“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是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

3、“存量工业项目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指导意见》的规定。

4、“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周慧琪,联系电话:8998711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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