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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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通告》的必要性 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但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产生了大量的噪声,污染空气和城市环境,还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同时兼顾传统民俗,依据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订了《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温州市城区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进行限制。 二、制订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06年1月21日颁发); 2.《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3.《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三、制订过程 为做好2021年市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温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对接市应急管理局,就共同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管理工作进行研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省内其余地市做法,于2020年12月17日代拟起草《通告》(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4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城区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在对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本文稿。 四、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既尊重传统民俗,满足广大市民在传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又加强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 (二)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时间。规定限制燃放区内在2021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农历除夕至大年初二)可以全天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考虑到零售点需要提早进货布点,确定零售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月13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初二)。 (三)烟花爆竹限放区域。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禁止燃放区域做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告》规定禁止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等11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根据法定职能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洞头区以海岛地形为主,建成区范围占区域总面积比例较低,全区域内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不高,基于公共安全目的考虑的全区域双禁管理需求和必要性不明显,因此《通告》规定参照往年做法,确定温州城区目前除洞头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解读单位:温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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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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