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浙整改拆办〔2019〕9号)和《温州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考评办法》(温改拆〔2019〕1 号)有关规定,经乡镇(街道)自查、县(市、区)审核推荐、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验收及公示,市政府决定命名鹿城区南汇街道等14个乡镇(街道)为温州市第二批“无违建乡镇(街道)”,瑞安市塘下镇等10个乡镇(街道)为温州市第八批“基本无违建乡镇(街道)”。 希望被命名的乡镇(街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取得更大成绩。各地要积极学习创建工作先进做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创优工作载体,强化数字赋能、精密智控,进一步提高防违、控违、治违能力,全面提升违法建筑治理水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