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1/2021-05755 |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1年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资金的通知 | ||||
|
||||
温财建〔2021〕4号 瓯海区、洞头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1〕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7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美丽城镇2020年度样板镇和达标城镇考核验收结果通报》(浙城乡环治〔2020〕1号)等文件,现将2021年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资金下达给你(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1年度市与区年终结算,收入列“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报“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科目。 二、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美丽城镇建设有关的住房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区级部门应积极整合各方资金和资源,结合美丽城镇建设要求,将资金集中统筹用于亮点突出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做好资金绩效管理,于8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备案。市住建局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年度资金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和预算分配的依据。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