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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7 12:2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一直以来部分企业、两代表一委员均有反映,我市企业在市域内跨区域迁移存在较多困难,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担,亟待重视解决。2020年9月,市“两万”办对企业跨区域迁移情况进行调查,有89家企业反映在迁移时遇到障碍。对此,市经信局牵头制定了《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旨在切实解决企业在市域内跨区域迁移的实际困难,确保企业按其意愿在市域内有序流动,实现我市涉企行为最规范、企业负担最轻、企业满意度获得感最强,对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七部分共23条,分别是总则、迁移的情形和类别、办理程序、财力划转、经济指标调整、监督检查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共5条。分别是制定办法的背景、适用范围、原则等。其中第5条,建立温州市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联系的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转移问题、汇总梳理企业迁移信息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两万”办),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企业迁移的情形和类别,共3条。主要是对整体迁移、部分迁移和过渡迁移三种类别予以明确。整体迁移为企业办公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等全部搬迁至新厂区;部分迁移为企业在原区域无法提供资源的情况下,部分扩展至其他区域,或新厂区投产后作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原厂区存续生产经营的;过渡迁移为企业新厂区投产,原厂区停止生产经营,但因政策延续或其他制约因素一时难以解决,无法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的,经协商一致,给予适当的过渡期。三种类别的划分主要是为企业办理程序、地方政府财力划转、经济指标调整等提供依据。

第三部分企业迁移办理程序,共3条。通常情况下,根据当前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的现有流程和办事规则进行。第10条明确,对属于部分迁移的,以厂区面积较大的为优先,在其属地办理商事变更和税务变更登记;属于过渡迁移的,根据约定可暂缓办理相关手续。第11条,明确了对企业迁移有异议的,提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流程。

第四部分地方政府财力划转,共3条。第13条是根据《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转移工作细则》(温财预〔2019〕135号),对税收收入50万元以上企业迁移,确定税收分成结算流程,明确税收分成方案。第一款针对各区之间迁移的,自企业迁移后投产之日起,3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5比例计算划转分配金额,3年后税收收入全部归“迁入地”。第二款针对县市间、县市与区之间迁移的,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企业迁移后投产之日起,3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5比例计算划转分配金额,3年后税收收入全部归“迁入地”。第三款针对各县(市、区)与瓯江口、浙南产业集聚区之间迁移的,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3:7(迁入地)比例计算划转分配。第四款针对过渡迁移的,根据其在两地用地规模、厂房面积或产值分配比例,由迁出地、迁入地协商确定划转分配金额。

第五部分经济指标调整,共5条。第15-19条,明确了统计口径和考核程序,按照所在地(迁入地)统计原则,其产生的投资、产值、增加值等经济指标归所在地统计。随经济指标基数的调整,对迁出地的考核数也作相应调整。第 19条明确了指标调整的流程,按年度一次性进行调整,由“迁出地”经信部门提供迁移企业名单给当地统计、财政部门,“迁出地”统计、财政部门测算应核减的经济指标数据,向市统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联席会议确认。最后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确认的经济指标核减数考核赋分。

第六部分企业迁移工作监督检查,共3条。第20条明确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企业迁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22条明确了加强专项监督,并畅通企业迁移问题的反馈渠道。

第七部分附则,共1条。第23条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同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转移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23号)废止。

解读单位:市经信局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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