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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02 18:01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我市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署要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不断改善我市各级劳模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等待遇。但在近年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亟需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出台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经修改完善后的新文件主要框架内容共有九条,主要变化如下:

(一)予以保留的条款:

1.第一条:关于劳模认定。明确劳模的认定范围,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根据浙政办发〔2004〕11号第一条)

2.第二条:关于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标准。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市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分别为500元、400元、250元、240元,农业劳模分别为600元、500元、300元。(根据浙政办发〔2013〕141号第一条第二条)

3.第八条:关于待遇终止。明确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根据浙政办发〔2004〕11号第十条)

(二)部分调整的条款:

1.第三条:关于医疗补助的标准和适用范围。

一是该条款中关于劳模医疗补助的待遇标准不作调整。医疗补助的适用对象范围作如下调整:由城镇在职、退休、原改制企业的劳模,调整为“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涵盖城镇在职、退休、原改制企业的劳模以及农业劳模(根据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七次联席会议精神,将农业劳模一并纳入医疗补助费的范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二是关于农业劳模参加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该条款根据浙政办发〔2004〕1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保留,并规范修改为“年满60周岁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予以补助,经费由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原文件表述为“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2.第四至第五条:关于调整优化荣誉津贴、医疗补助费的列支发放与补助流程。

一是明确荣誉津贴的列支与发放渠道。根据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七次联席会议精神,经费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劳模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解决:(1)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农业劳动模范、非公企业(含个体户)劳动模范等荣誉津贴,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总工会统一发放;(2)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和发放。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总工会统一发放;(3)无工作单位但已参加社会保险(特指原改制企业)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二是明确医疗补助费的列支和补助流程。根据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七次联席会议精神,医疗补助费由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医保部门负责优化医疗补助流程。

3.第六条:关于其他待遇。明确劳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优惠政策、劳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入学优待政策,特殊困难劳模享受补助等其他待遇的规定。

4.第七条:关于资格审核。根据省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明确公务员、事业及企业、农业劳模离退休享受荣誉津贴的资格审核,分别由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总工会负责审核。

5.第九条:关于组织实施。明确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及市级功能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贯彻实施。现行(温政发〔2004〕49号)、(温政办〔2014〕63号)、(温政办〔2014〕13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市总工会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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