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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1-06-04 15:04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条,主要是关于第二章第十七条(环评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环评报告文本中引用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一位网民提出:监测数据一般是采用有CMA资质的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相应检测公司从采样到实验再到数据处理最后到出具报告,都有自己的质控体系,也有自己相应的法律责任。环评公司作为检测公司的客户,独立法人,可以质疑数据的合理性(数据跟实际出现明显偏差或低于检出限或检测方法不合适等明显错误);但如果检测数据是合理的,那么作为环评公司承担检测公司应承担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的责任,超出了其本身应该承担的职责、法律义务和能力范畴;环评公司应做的是不能篡改检测报告的数据,依据实际检测结果进行达标分析及影响论证等法律规定职责。建议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环评报告文本中引用的监测数据的合理性、来源合法性负责”

二、意见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环评报告文本中引用的监测数据等内容负责,包含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条款,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得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问题。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必须保障环评报告文本中引用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对收集到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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