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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0 09:4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0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快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明确指出加大试剂、药品、疫苗研发支持力度,推动生物医药、医疗设备等加快发展。为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根据我市生物医药产业规模不够大、企业研发能力不够强、服务体系不够全等发展问题和市主要领导批示,市科技局于2020年10月牵头启动《温州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起草工作。《政策措施》立足产业全链条培育研究制定具体条款,提出从源头创新研发、产业能级提升、服务体系构建、产品市场开拓和发展机制优化等五个方面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强链、补链工作,经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于2021年6月15日提交温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5个部分、12条。

第一部分,加强源头创新能力。共3条,主要是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以及符合条件的二类以上医疗器械进行研发或产业化的奖励,其中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依据研发进程给予分阶段奖励,对仿制药和符合条件的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部分,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共2条,主要是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收购上市品种和受托生产,对累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标准以上的,参照正式投产起连续3年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对收购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内首仿药等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我市产业化以及委托我市非关联企业生产的,连续3年给予销售额5%的奖励。

第三部分,构建多元服务体系。共3条,主要是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服务以及支持购买专业保险产品,对新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首次通过GLP、为非关联企业提供研发服务、购买生物医药相关保险产品等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部分,支持产品市场开拓。共2条,主要是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对首次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获得FDA、EMA、PMDA认证等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给予奖励。

第五部分,优化产业发展机制。共2条,主要是鼓励参与创新产品协同研究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医疗机构、企业参与我市非关联企业创新产品上市后监测及进一步研究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5%的奖励,同时,探索建立伦理审查互相认可和临床试验项目纳入研究者的项目申报、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激励等机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生物医药相关企业或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二)关于实施时间。自2021年7月3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奖励、补助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规定享受本政策待遇。在政策有效期内已开工项目,如符合第四条“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奖励条件,可按本政策享受连续期限奖励,不受政策有效期限影响。

(三)关于申报流程。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企政策“直通车”在线兑现与监管系统系列操作细则(2021版)的通知》要求,在惠企政策“直通车”在线兑现与监管系统(即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按照企业申报、政府审核、在线公示、资金兑现的流程进行。

解读单位: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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