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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2 17:00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财政局 字体:[ ]

近日,温州市财政局发布了《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一个城市的面貌、企业吸引力、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社会就业等等。2020年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我市政府采购指标位列全国标杆城市,在对标先进城市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起草了《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等举措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我局自2021年3月20日起开展《通知》的草拟工作,经处室主稿人草拟、内部讨论、意见修改、再次讨论、顾问律师审查等流程后,于2020年5月25日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26日,通过温州市财政局外部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分别通过市政府协同OA发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征询意见。截至6月11日,共收到修改意见5条,采纳意见1条,不予采纳4条,并对文稿进行相应修改。

二、适用《通知》的对象

本《通知》适用温州市级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等。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部分十九条。

第一部分“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共三条,明确了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等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特别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第二部分“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共三条,从规范保证金、代理费、预付款等3个方面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提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在达到退付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预付款比例、支付条件、担保措施等事项,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第三部分“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共三条,对采购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项目分包行为、合理设定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提出要求,特别要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财务、绩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违规拆分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四部分“提高采购活动办理便捷度”,共四条,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推进采购数字化建设、加强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询问质疑回复机制四个方面提高采购主体参与采购活动办理便捷度,特别要求采购人应当及时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响应)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布评审专家的评分内容;

第五部分“优化采购活动执行”,共三条,从投标响应、合同履约、资金支付三个环节优化采购活动执行,特别提出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及补偿措施,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延迟支付供应商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部分“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共三条,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优化投诉办事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提出要求。

四、《通知》的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联系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陈健,联系方式:0577-88506788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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