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9/2021-0636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文 号: 温民移〔2021〕10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温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24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10-20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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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26 15: 1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民政局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龙港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关于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通知》(浙移扶〔2018〕78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和《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  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的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民政部门、涉及移民有关乡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温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的统筹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温州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编制、统筹指导、监督检查、资料核定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安排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乡镇(街道)负责制,项目涉及乡镇(街道)负责所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市级或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县级民政部门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包括采取定额扶持、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扶持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配

第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可统筹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外)进行分配,项目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也可以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

(一)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应当主要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二)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可按省核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库区和安置区经济发展状况、移民工作绩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及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等若干因素进行分配,其中后期扶持人数的分配权重应占相当比例。具体权重分配由县级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对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资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自行确定两者所占份额。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报表)。申请报告(申请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等相关材料。

(三)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五)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会同县级民政部门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经县级民政部门初审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内容、主体符合本细则规定。

(二)项目资金扶持确定的程序、相关材料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参照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130%以上额度,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谋划下个年度的项目,并及时完成项目初审。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联合当地财政部门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联合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的130%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其中30%部分为备选项目,按替补优先顺序排列。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市民政局审查后,由市民政局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下称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上年度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当年度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报市民政局审查,于3月15日前上报省移民办备案。当年度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年度计划经市民政局审查后上报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备案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应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乡镇(街道)。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备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行业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

(二)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存在严重绩效问题的。

逾期未改正的,约谈相关方或根据项目实际相应扣减项目资金扶持额度;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项目实施,并在已初审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中择优替补,也可取消该项目资金扶持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15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当地政府规定组织验收,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项目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出具项目资料核定单。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报告或预算报告)、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验收报告(验收单)。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资料核定情况及时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往来票据、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和项目资料核定单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按照当地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结报工作的单位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县级民政部门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明确项目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其中,生产开发性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按投资额比例归属水库移民所在村村集体所有,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情况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财务及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每年对年度计划备案情况及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功能区)。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移民重点乡镇(街道)、移民村等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农业、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或逃避。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等工作,可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和民政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泽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原《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温民移〔2019〕13号)等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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