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2-07179 主题分类: 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2〕14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7-25
有效性: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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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10 10:1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

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

一、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划拨土地并由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拨款)的建设项目。

2.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设施用房及配套管理用房(不包括一般营业、办公用房)。

3.驻温部队(含武警和消防部队)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住宅楼、经营性项目除外)。

4.公办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社会(含华人、华侨)捐赠和建设项目代建的产权归政府所有的项目。

5.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

6.市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免缴的项目。

二、减半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由财政差额出资(含补助)的建设项目。

2.民办营利性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

3.市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减半的项目。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缴和减半程序

1.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时,根据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和使用土地证明材料,对符合免缴条件的第一至第四类项目、减半收取的第一类项目直接按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属市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2.民间投资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公益类建设项目,要求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律由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明确项目性质及建设单位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批转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3.上述减、免范围以外,要求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专题研究,明确意见,并将结果抄告相关部门。

四、缓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批程序

要求缓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一律由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业主单位签订缓缴协议,缓缴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协议规定收回。规划部门凭缓缴协议办理相关许可。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文件执行。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温政〔1993〕21号)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手续等问题的批复》(温政办〔1996〕13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项目类别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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