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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温州城市化进程,充分发挥核心区域的集聚功能,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我市深化城乡统筹综合改革,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街道范围内的农村D级危房原则上不再进行原拆原建,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结合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优先安排在农房集聚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安置;对暂时无法进入农房集聚安置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由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提出明确要求,具体由街道办事处予以临时过渡安排,待农房集聚点、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明确后再统一安置。 二、市区建制镇范围内的农村D级危房,也应结合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优先安排在农房集聚点、旧村改造项目进行安置。未纳入农房集聚点、旧村改造项目范围的,可以进行危房改造建设。改造建设应符合建制镇或村庄规划的要求,尚在居住且为申请人唯一合法住宅,人均建房面积按农房集聚或旧村改造政策标准确定,由当地镇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规划部门据此审批危房改造建设。 三、市区各镇、街道对鉴定为农村D级危房的农房建筑,应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居住安全。 四、住建部门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危房鉴定工作,从严把关,鉴定过程中必须与辖区乡镇、街道做好对接,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乡镇、街道危房改建的安全监管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对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的全程监管,坚决遏制违法建设。 五、此前市政府关于市区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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