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6-0723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文 号: 温政发〔2016〕3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7-04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0–2016–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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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文 号: 温政发〔20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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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6-07-04
有效性: 拟修改
统一编号: ZJCC00–2016–0007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10 11:0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促进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二)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差别化收费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核心泊位高于非核心泊位,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制定,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

(二)合理比价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与同类区域城市道路停车收费保持合理比价的前提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适时调整;对停车矛盾突出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标准后实施或调整。

(三)动态调整原则。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各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各区公安交警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调整结果报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各区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划分等级、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共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六、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要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于收费前十五日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给予公示。

(三)实行收支信息公开。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收入,其经营者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停车场所建设、运行、管理和发展公共交通,不得挪作他用。

(五)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温州机场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4.残疾人本人驾驶有牌证的专用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C5小汽车)。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含)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七)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社区向社会错时开放。

八、加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要依法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市发改(物价)、城管与执法、公安交警、消防、住建、规划、市场监管、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停车收费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温州市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doc

          2.温州市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泊位等级划分.doc

          3.温州市区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doc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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