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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3 19:15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为什么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助力我市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区域差距,进一步满足困难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制定出台《通知》。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规定:我市低保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且不得高于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

三、本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内容是什么?

第一档地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和瑞安市的低保标准保持886元/人·月不变。

第二档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和龙港市的低保标准由814元/人·月调整到886元/人·月。

四、本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具体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何保障?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解读单位:温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卢志敏

联系电话: 0577-8998508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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