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海域、海岛领域行政处罚委托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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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温委办发〔2019〕46号文件关于《温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行使海域、海岛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 根据海上执法委托事项清单,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名义行使本辖区内海上行政处罚及对应的行政检查工作,委托事项详见清单(附件)。 二、委托事项 (一)根据海上执法委托事项清单,办理市本级及跨县(市、区、功能区)、重大、复杂的海上违法案件。 (二)办理县(市、区、功能区)申请提级查办和上级部门指定办理的海上违法案件。 (三)监督温州市辖区县(市、区、功能区)海上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决定自2021年9月10日起执行,委托期限为两年,委托到期后,双方未提出异议的,委托期自动顺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上执法委托事项清单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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