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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委托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16 15:11浏览次数: 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温委办发〔2019〕46号文件关于《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行使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市本级及龙湾区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及对应的行政检查工作,委托事项详见清单(附件)。

二、委托事项

(一)根据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清单,实施市本级、龙湾区及重大、复杂的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办理县(市、区)局申请提级查办和上级部门指定办理的违反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违法案件。

(三)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局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决定自2021年9月10日起执行,委托期限为两年,委托到期后,双方未提出异议的,委托期自动顺延。

特此公告

附件: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清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0日

0916关于温州市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委托事项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