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21-0649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文 号: 温政发〔2021〕1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9-13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0–20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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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文 号: 温政发〔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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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CC00–2021–0005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7 07:4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28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84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本通知发布后,《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7号) 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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