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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温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08 17:0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为贯彻落实《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我们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制定了本《通知》。现就《通知》中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1〕14号)的要求制定。

二、《通知》制定主体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字〔2019〕42号)规定,明确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通知》制定流程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严格对照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审查并提出清理意见。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于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2日期间,在门户网站公布《关于公布温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通过。于2021年9月7日印发《关于公布温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应急〔2021〕60号)。

四、《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对《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应急〔2019〕86号)列入保留目录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由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五、《通知》实施时间

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程序,应当参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执行,施行日期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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