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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5 16:4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要求各地要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到位,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一并执行。

我市及时开展相应工作,对《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确定的264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相关事项的原行使部门,并将全部264项执法事项作为《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与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2号)一并执行。

二、出台目的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完善协同机制,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等文件要求,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2021年新增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对应事项的职责边界清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共264个事项,涉及档案、发展改革、经信、科技、民宗、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建设、水利、退役军人事务、粮食物资、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16个条线。《通告》实施后,上述264项执法事项将由市、县(龙港市除外)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新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事项以通告公布施行之日为界,已经立案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尚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关于职责边界。本次处罚事项清单编制时,同步编制相应事项的职责边界清单。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共4种模式。264项处罚事项中,全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140项;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为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为辅的107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为主,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为辅的14项;全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3项。

(三)关于动态调整。根据相关规定,省统一目录的调整分为两种情况:执法事项扩展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提出,经省综合执法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行政处罚内容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浙江省权力事项库对相应事项进行调整并抄告省综合执法办,省综合执法办对统一目录进行修改并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发生调整的,《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同步调整。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陈容秋,电话:8896856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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