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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6 17:1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为加强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4.《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由总则、立项和起草、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和监督五部分组成,共28条。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温州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单独制定或者以温州市民政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同时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温州市民政局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起草要求。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注意事项并提出严格控制数量。同时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三)职责分工。明确起草处室、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文件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提请审议、政策解读、实施效果评估、提出清理建议等工作;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核、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公文处理审核、文件流程管理、报送备案、定期清理等工作。

(四)制定程序。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集体研究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五)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除特殊情形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载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相关程序重新制定或公布。

(六)征求意见。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如何征求意见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起草处室、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合法性审核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列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几种方式。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民营企业的规范性文件,还要按照规定程序听取有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七)合法性审核。明确了文件草案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时需提交的材料、审核的时限、专家协助审核等内容。

(八)集体审议。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核的文件,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九)公开和政策解读。规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政策解读。

(十)备案。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审查部门报送备案。

解读机构:温州市民政局,联系人:陈蓓蕾,联系电话:0577-8998502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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