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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7 10:57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字体:[ ]

一、问:市民政局出台《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主要背景及意义?

答: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2019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出了要求。2019年12月16日,浙江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浙民法〔2019〕152号),其中进一步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明确细化,要求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推动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市民政局在《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温民办发〔2017〕10号)基础上参照吸收完善,制定《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二、问:出台《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示等,规范和监督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和《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浙民法〔2019〕152号)。

四、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由总则、公示的范围、公示机制和附则四部分组成,共二十条,并附上执政执法流程图。

(一)公示的定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民政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本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 公示的范围。第五条根据民政执法的现状和实际具体的明确了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的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及监督信息;第六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事中环节依据民政实际应公布的信息;第七条依据民政行政执法实际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公开的信息;第九条和第十条对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公示的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市民政局执法处室(单位)对行政执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和公示,进一步落实执法公示责任,除必须在浙江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外,探索借助新技术,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在民政局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栏等处公布

(四)公示的时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事前、事后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及时公开。

五、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行日期?

答:《温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温州市民政局,联系人:黄良巧,联系电话:0577-8998502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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