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二)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四)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