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5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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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温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获悉,被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将迎来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际需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实施细则》,为“正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提供细则参考。 根据《实施细则》,记者了解到,纳入“正面清单”企业有一定的准入条件。例如,需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纳入正面清单,对企业有什么好处?为体现优化执法方式,有关部门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实施一定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正面清单的企业,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按需开展帮扶,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先交由企业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执法机构同意后才能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否意味着降低管理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正面清单中的企业管理不等同于“不管不问”或“降低要求”。部门要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同时,企业如果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的,部门将立即开展现场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推荐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记者 张琳 通讯员 周洛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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