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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2024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12 09:25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关于公布2022-2024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202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为2020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上述标准两年有效期已届满,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现制定公布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三)《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公布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有效期为2022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止,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聚集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各区、功能区可依据《通知》公布的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在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标准。

(一)明确临时安置费标准。鹿城区住宅、办公用房为12-26元/平方米·月,工业用房为12-20元/平方米·月;龙湾区、瓯海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均为12-18元/平方米·月;浙南产业集聚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为12-15元/平方米·月;洞头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为7-10元/平方米·月。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二)明确搬迁费标准。市区范围搬迁费标准均保持一致,即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统一按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确定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四、文件施行时间

2022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按照《通知》执行。

五、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吕颖璐,联系电话:8997559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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