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4/2022-0556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 号: 温农发〔2022〕48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5-17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65-202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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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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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5-17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测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5- 20 09: 4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南产业集聚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控工作,促进我市渔业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保障渔民持续增收,现将《温州市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测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7日

温州市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测报实施细则

为规范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测报工作,全面提升病害测报水平,有效防治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保障水产品安全和有效供给,更好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测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水生动物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水生动物病害监测调查、信息报送和发布等监督管理和有关技术工作,适用本办法。

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测报点是根据各地水产养殖动植物分布和病害发生情况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由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统筹设置提出,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审核后上报。测报点是我市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区域性指示作用。测报点及其监测品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由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报告市级机构,并提供调整或撤销的说明。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可根据测报点工作开展情况,或依据督导、检查、考核等结果,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辖区内监测方案起草、整年计划编制和工作任务布置;负责各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上报的每月监测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完成上报工作。

二、监测队伍建设

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至少配备1名测报责任人,承担辖区内测报任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监测预报任务。同时,县级主管部门应给予测报工作的经费保障。

测报责任人一般由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应具备一定的水产养殖相关专业知识和水生动植物疾病诊断能力,并向上级组织机构报备。

三、监测信息与报送

测报责任人按照《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规范》(SC/T 7020-2016)开展相应工作,主要职责与测报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各测报点的发病情况,每半月赴现场查看养殖记录一次,了解病害情况。发现疾病,及时采样,开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和“全国水生动物疾病远程辅助诊断服务网”等手段对疾病进行诊断。每监测月月底前,测报责任人登录“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录入与提交。

测报员由测报点养殖户担任,由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落实选定并做好报备。测报员主要职责为做好日常养殖情况记录投入品情况、水文参数等,有发病时还需要填写发病面积、发病率、病因(包括病原检测)、死亡率、采取防治措施、投喂药物等信息并及时上报测报点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监测月报表,或通过“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填写上传月报表。

当测报点或周边区域发生以下情况时,测报员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报告,测报责任人填写快报表,逐级上报;或通过“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快报通道及时上报:疑似发生新发病例;疑似发生新发病;一、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水生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现象;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快报的其他内容。

上报信息数据涉及保密的,如初次发现检疫性、危险性等病虫害的疫区县(市、区)及乡镇名称、发生面积、危害范围及程度等,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测报员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的将病害发生情况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上报工作。

四、附则

为提高病害测报点的积极性和测报质量,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各测报点养殖户补助。对监测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明显不配合的测报点,实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测报点资格。对测报点出现重大病害灾情报告不及时,或者谎报、瞒报、虚报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0日开始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