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2-0579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文 号: 温人社发〔2022〕38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6-10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13-202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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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统一编号: ZJCC13-2022-0003
文 号: 温人社发〔2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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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6-10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6- 14 09: 01 浏览次数: 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体:[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博士后人员经费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包括建站资助、日常经费资助(含科研经费资助)和博士后生活补助;高校院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包括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含日常经费资助和博士后生活补助)。

在站博士后人员为原已入职企业六个月以上(高校院所三个月以上)或属市内二次进站的,不予资助。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属地博士后日常工作管理、经费保障和绩效评价;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须对相关资助经费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须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奖兑系统”)进行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二章  建站资助

第五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站资助。由原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工作站,在原资助基础上予以一次性补足。

第六条  设站单位获批并引进博士后正式开题后可通过奖兑系统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同意设站批复文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三章 企业工作站日常经费资助

第七条  企业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最高20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含科研经费资助)。其中,全职博士后20万元/人,非全职博士后15万元/人。

第八条  日常经费按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经费主要用于设站单位在实施博士后科研课题过程中产生的组织、管理、专家评估、学术交流等费用,以及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科研工作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设站单位可通过奖兑系统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分别提交联合培养协议书和开题评审表(一期资助)、中期考核表(二期资助)、出站考核表和绩效自评材料(三期资助)等相关材料,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相应人力社保部门。

第四章 企业工作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博士后每人最高30万元生活补助。其中,全职博士后30万元/人,非全职博士后20万元/人。

第十二条  生活补助分进站开题后和中期考核后两期进行补助,各补助50%。

第十三条  博士后个人经设站单位同意后通过奖兑系统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分别提交开题评审表(一期资助)、中期考核表(二期资助)等相关材料,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或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协助博士后人员以月份为单位按比例将补助经费退回相应人力社保部门。

第五章 高校院所博士后综合资助

第十五条  对高校院所工作站,每年择优评选一批优秀博士后项目,按特别资助、重点资助、一般资助分档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综合资助。特别资助仅限从全球排名前200(列入最新一期ARWU、THE、QS、U.S.News世界大学榜单)的高校引进的优秀外籍博士后。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根据年度评选通知进行推荐申报(其中县级单位须经县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后公布评选和资助结果。

第十七条  综合资助按项目入选、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期分别资助40%、30%和30%。设站单位可通过奖兑系统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分别提交联合培养协议书和开题评审表(一期资助)、中期考核表(二期资助)、出站考核表和绩效自评材料(三期资助)等相关材料,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名词解释

(一)“全职”参照温委人〔2022〕1号文件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年在温工作满9个月以上(外籍人才放宽至6个月以上)。

2.国内人才统一要求以在温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温用人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3.除温州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

(二)“高校院所”包括在温高校、各类研究与开发机构(含科技事业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认定的清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温委人〔2022〕1号文件的配套政策,有效期与之一致(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并将根据相应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