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络问政 > 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决策征求意见 > 结果反馈
关于《温州市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2-07-20 15:1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关于温州市区共有产权住房(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16日--7月15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就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反馈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21条,其中有11个问题并未直接针对共有产权住房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主要是咨询今后实施如何申请等问题。有6个意见关注第十六条关于非户籍家庭准入条件设置是否可以适当放宽,包括:未办理居住证的,但在市区常住多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将永嘉县、乐清市、平阳县等周边的非市区常住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市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放宽为24个月、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可以申请等等。另外4条建议包括:1个建议将第十八条有关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申请人共有产权住房调整为30周岁(含)以上;1个建议对第十五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比例不低于50%再适当降低;1个建议适当对消防人员实施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予以照顾;1个建议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购房家庭按比例持有共有产权住房和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在参加选举成立业委会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时是否具有签字表决予以明确。

二、意见处理

市住建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申请等咨询问题,政策实施后各区将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二)关于非户籍家庭放宽准入条件设置的建议不予采纳。《温州市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保障对象为市区常住家庭。我们参照省内外已出台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城市做法,充分考虑非户籍家庭基数大、流动性强、收入不稳定不平衡、政府财力支撑等因素,对非户籍家庭设置一定的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家庭收入等条件是必要的。同时,政策实施后温州市已经形成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政府将根据不同的群体住房需求实施相应的住房保障。关于将永嘉县、乐清市、平阳县等周边的非市区常住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已明确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单身申请人共有产权住房的年龄调整为30周岁(含)以上的建议不予采纳。《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35周岁(含)以上单身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为规范政策一惯性和统一性,确定不予调整。

(四)关于家庭产权份额比例再适当降低的建议不予采纳。共有产权住房与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区别在于购房家庭拥有产权,购买家庭要有一定的收入和经济承受能力,已经出台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城市,对购房家庭的产权份额比例普遍都在50%以上。

(五)关于实施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提议。对部分符合条件如消防救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军属、‘三属’(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和其他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孩家庭等特殊对象是否可以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建议,可以在今后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六)有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签字表决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房家庭分别按照产权份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本条第二款已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购房家庭应承担整套住房使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全部费用以及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这明确了今后购房家庭参加选举成立业委会、使用物业维修资金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签字表决等权利归购房人所有。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区共有产权住房(试行)》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9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