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2-0596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文 号: 温财教〔2022〕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8-24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12-2022-0004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2-0596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统一编号: ZJCC12-2022-0004
文 号: 温财教〔2022〕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8-24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8- 26 18: 1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财政局 字体:[ ]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加快温州建设中国民办博物馆之城,规范和加强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温州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加快温州建设中国民办博物馆之城,规范和加强民办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1〕16号)《关于建设中国民办博物馆之城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紧紧围绕“千年商港、幸福温州”城市定位,建设填补本市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性、地域文化及突出千年古城、山水诗源、田园乡情、瓯越名人、百工百艺、红色浙南等六大系列文化主题的不同类型的博物馆。充分发挥温州民营经济之都的优势,鼓励社会各界主动积极参与民办博物馆建设,使民办博物馆之城成为展示温州百工之乡、轻工之城、活力之市、民营之都、文旅消费强市的重要平台与形象窗口。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对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建设发展和展览等补助。

第五条 温州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扶持项目申请的受理和评审工作,编制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建设中国民办博物馆之城以及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七条 一次性建设补助。充分发挥民办博物馆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探索建设与A级旅游景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结合,独具温州地域特色的民办博物馆之城。

对经登记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照报备资料中显示的展馆面积予以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利用租赁或自有已建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的,租赁期或使用期达到5年及以上,以建立博物馆时报备审批的展馆面积为依据,经评审认定,按5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免费使用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各界闲置房产、存量用地,合同租赁期5年及以上、经登记的民办博物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与库房建设的,经评审认定,按展馆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免费开放补助。以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博物馆之城建设的出发点,坚持开放共享,惠及民生,鼓励民办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功能,把民办博物馆发展成为展示温州瓯越文化的窗口。民办博物馆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且节假日与双休日全天候开放,经评审认定,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更新展陈补助。为积极打造富有活力的民办博物馆,鼓励民办博物馆适时更新基本陈列,让典籍中的温州、文物中的温州、遗迹中的温州活态呈现,使民办博物馆成为展示温州“重要窗口”。民办博物馆正常运行五年以上,需要更新基本陈列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陈列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临时展览补助。国有综合博物馆要积极主动技术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规范发展,提升民办博物馆的管理能力和策展水平,鼓励民办博物馆独立策展,推出更多原创性主题展览。由民办博物馆独立策展,且具有区域影响力与知名度的专题特展,经评审认定,给予每次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对民办博物馆组织本馆藏品赴温州市以外博物馆展出的,根据展览时间、藏品数量、藏品等级、展出场所规格、展览取得社会效益等,经评审认定,按所需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文旅主题活动补助。鼓励民办博物馆深挖丰富的传统文化内涵,举办以馆藏资源为依托的品牌性文旅主题活动。对民办博物馆举办的各类文创市集、节会雅集等系列文旅主题活动,活动持续3天以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且成绩显著的,经评审认定,可给予活动所需费用的60%予以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集聚发展补助。探索建设与A级旅游景区、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结合,文旅要素齐全的若干民办博物馆群。对新创办3家以上(含3家)交通便捷、设施完善、服务配套,规范登记的民办博物馆,建成并登记之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产生一定的区域影响力与社会知名度的,经评审认定,在享受第七条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家 10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第十三条 改造提升补助。已经登记的民办博物馆投资改造藏品库房、消防安防设施并通过验收合格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第十四条 定级补助。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博物馆在创建国家等级博物馆中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奖励资金。创成国家三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200万;创成国家二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500万;创成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1000万。定级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级别变动或撤销,按照变动后的级别奖励或取消奖励。

第十五条 命名补助。全市范围内通过省级验收命名为星级乡村博物馆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通过省级验收命名为乡村博物馆的,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通过市级验收命名为乡村博物馆的,每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通过市级验收命名为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的,每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同时通过省级验收命名和市级验收命名为乡村博物馆的,就高享受补助标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补助。已享受市级验收命名2万元补助的,后又通过省级验收命名乡村博物馆的,补足3万元补助。


第三章 扶持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受理市区民办博物馆、全市乡村博物馆、全市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的上年度各类扶持项目和全市民办博物馆定级补助的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七条 民办博物馆申请补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同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情况等;

(二)博物馆资格证明。包括设立博物馆意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违法行为承诺书等;

(三)博物馆年度财务报告;

(四)按照申请扶持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交:

1.申请建设补助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经核准的展陈面积材料、建设工程验收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利用租赁物业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交承租方为博物馆的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及租金付款凭证等。利用自有物业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和产权所有者为博物馆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2.申请免费开放补助的,需提交经核准的展陈面积材料、免费开放相关证明材料,包含开放通知、参观人数、时间、参观者身份证明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3.申请更新展陈补助的,需提交更新展览内容大纲、更新陈列方案、展览期间视频资料、相关费用凭证。

4.申请临时展览补助的,需提交展览场所基本情况及展览内容大纲、陈列方案、展品清单、展览协议、展览期间视频资料、展览费用报销凭证等材料。

5.申请文旅主题活动补助的,需提交举办两届以上活动的相关证明,包括活动通知、参与游客数量、现场照片,新闻宣传报道、活动相关费用凭证等材料,以及该主题活动的下一年计划。

6.申请集群发展补助的,需提交经民政部门登记审批、文物主管部门报备有关材料,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验收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7.申请改造提升补助的,需提交验收通过的合格证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核材料。

8.申请定级补助的,需提交评定命名文件。

9.申请命名补助的,需提交命名文件与相关台账资料。

第十八条 乡村博物馆、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申请项目补助时,仅需提供验收命名相关材料。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的验收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成立评审小组对扶持申请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采取审核书面申请材料、现场抽查、专家评估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果经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定后,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予以下达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民办博物馆应自觉参加民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的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扶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博物馆,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扶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以补助:

(一)取得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按《博物馆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其他优惠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补助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第十四条、十五条外,本办法仅适用于温州市区内民办博物馆。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民办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民办博物馆之城特色馆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制定相应的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