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省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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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地方政府规章清理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数字化改革等方面规章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22〕67号)等要求,现就省、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清理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20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温州市司法局(联系方式:0577-88362180,电子邮箱:13821880@qq.com,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91号温州市司法局403室)。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包括以下现行有效的省、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1、2):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检索查阅网址:https://www.zj.gov.cn/col/col1229604637/index.html); (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检索查询网址:http://www.wenzhou.gov.cn/col/col1229196401/index.html)。 二、清理重点 围绕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增强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法制统一与地方需求相协调的力度、准度和精度,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推动、服务和保障“两个先行”贯彻落实,重点针对以下情形开展规章清理并提出修改(包括修正、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 (一)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市人民政府规章与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 (二)因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导致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原有上位法依据缺失的; (三)同一位阶的省、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或者不衔接的; (四)省、市人民政府规章适用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或者原管理方式已经发生重大调整的; (五)省、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规范、不合理、不适当的(特别是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环节或者申请〈证明〉材料,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增设行政征收征用项目,以及裁量阶次和幅度制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六)省、市人民政府规章不适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数字化改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需求的; (七)省、市人民政府规章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要求的;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章涉及信用管理的条文,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规定,可能导致信用措施泛化、滥用的; (九)虽未与上位法抵触,但省、市人民政府规章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其他现行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权调整以及除行政执法机构外的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因管理体制调整而不再承担行政、社会管理职能,确需修改省、市人民政府规章中原职权单位的。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docx 温州市司法局 2022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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