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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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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8月10日-9月9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69条,其中1条与此次征求意见的工作不存在相关性,因此不予采纳;其余68条主要是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四条,有网民提出该条款没有法律、法规和上位法依据,且与现行有关规定相抵触,建议修改为:“被征收工业用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意见处理 市住建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予以说明,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四条依据上述条款予以拟定,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并未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网民提出的“被征收工业用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没有法律、法规和上位法依据。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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