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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2- 09- 27 09: 5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晚报 字体:[ ]

近日,市人大召开《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法规实施媒体见面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道路、照明以及排水。

市政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关系群众生活安全度便利度、舒适度的良心工程。如针对“马路拉链”屡禁不绝问题,《条例》提出加强统筹、严格控制,实施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制度,并对占用、挖掘养护、维修城镇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规范指引;针对井盖这一“城市的纽扣”问题多发,《条例》创制性规定井盖有明显沉路、突起或者异响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方向安装导致盲道、标线不通畅的,或者新建排水管网窨井盖不具备防坠落、防盗窃功能的,要给予相应处罚,确保市民“脚底下的安全”。

《条例》还对文明施工做了要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按要求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安全围挡和施工铭牌,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影响交通的,应当函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对于城镇桥梁下的空间,根据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规划,在不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有效利用桥下空间。经市政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桥下空间可以进行绿化、停放小型车辆、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等公益性使用。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的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对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罚款。

对于城市照明也着重提出了要节约能源,《条例》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定,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对于城市景观照明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条例》也明确要求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者 谢施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