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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聚焦“一老一少” 建设“幸福温州”
发布日期: 2022- 09- 07 08: 2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日报 字体:[ ]

“一老一少”是每个家庭最关心的对象,解决好“一老一少”问题亦是提升一座城市幸福感的重要抓手。日前,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利用市属国有企业自有物业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我市解决社会养老托育供需矛盾提供了新路径。

《通知》明确,将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投资养老托育项目。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空置闲置的自有物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出租等方式优先用于养老托育服务业,其他自有物业可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发展养老托育服务业。

在招租方式上,《通知》规定,承租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的承租人为非国有单位的,租赁方式应采取公开市场招租,租赁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租赁底价不低于评估价。承租人为我市国有单位的,可以通过不公开招租方式承租市属国有企业自有物业。同时,市属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给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的,租期可放宽到10年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报市国资委备案,但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承租方而言,租金是否有优惠政策显然是最关注的问题。根据该《通知》,租赁底价将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以养老服务用途或托育服务用途评定并经备案后,给出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同时,要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租金合理的增长调整机制。根据《通知》,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和卫健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可自认定之日起给予一定租金优惠,优惠租赁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价的80%确定(非首年优惠租赁价格需根据合同约定的增长率进行调整),所承租物业不得转租。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转为非普惠性机构的,取消租赁价格优惠,仍可继续执行原租赁合同,租金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转为非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当年度水平收取。

此外,《通知》还要求民政、卫健等部门加强对承租人的行业监督,防止承租人冒用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的名义转租牟利。如承租人改变用途、违约转租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高于约定的,国企应采取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物业、将违约方列入承租方黑名单等措施,切实保障出租物业安全。

据悉,对该《通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可于本月14日前反馈至温州市国资委。邮件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99号温州市国资委213室。电子邮箱:wzgzwcqc@163.com。联系电话:0577-88901015。(记者 黄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