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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1 15:2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温州的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事故数仍然居全省前列,火灾防控压力大。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温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温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强化火灾事故“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共有9个章节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节为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火灾的情形。列举了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动车、船舶、浮动设施、森林等特殊情形不在适用范围。

第二章节为事故调查实施主体,明确了火灾事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并按照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的火灾事故分类确定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明确了情况复杂的火灾,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同时规定了跨行政区域、管辖不明或有异议火灾事故的管辖权。

第三章节为组织实施,明确了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确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以及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以及下级有关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的情况和人员回避规定。

第四章节为调查职责及组织架构,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五章节为调查保障及工作纪律,明确了调查组的权利以及纪律,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主动配合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泄露与火灾事故调查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节为调查期限,明确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为60日内、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以及评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七章节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及要求,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包括单位(建筑)概况,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明确了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时限和公开发布等要求。

第八章节为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应用,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理。明确接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报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还需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第九章节为附则。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人:徐耀州

联系方式:0577-86509700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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