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情况的公示 | ||||
|
||||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食安办〔2023〕12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 版)》等要求,温州市组织评审队伍,采用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评价方式,对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自评。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温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577-89660969;邮箱:wzssab@126.com 温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