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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8 13:1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等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发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范性文件的有益经验,制定相关事项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征收对象。在温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是明确征收部门。温州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收代征工作。

三是明确细化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与现行标准一致,为住宅类每平方米收取50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收取100元。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细化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

四是整理汇总减免政策。列举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予以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又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五是规范征收程序。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实施一次性征收,多收不退,少收不补;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征收对象在项目开工前自行向征收单位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免征、减征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征收单位直接审核办理免征、减征手续;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按现行政策、现行征收标准补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施行时间

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建局

联系人:林南飞

联系电话:0577-8998717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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