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3-0742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文 号: 通告〔2023〕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02
统一编号: ZJCC00 – 2023 –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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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 03- 06 11: 3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特发布森林禁火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段:2023年3月2日至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

三、禁止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烧荒、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等;

(三)吸烟、野炊、烧烤、放孔明灯、烤火取暖等;

(四)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烧山驱兽等;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法处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森林火灾肇事及因工作失职酿成事故者,依法追责问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style='font-size:10.5pt;margin-left: 30p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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