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23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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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了有效控制发文数量,避免越权发文、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等现象,《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确立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制度,并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未经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不予组织合法性审核,市政府不予审议。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2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向各相关单位发送征求2023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的通知。截止到日前共收到13个部门的19项建议。 2023年3月2日,市司法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形成了《2023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上报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 2023年3月13日,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温州市2023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送审稿)》(以下简称《目录》),并经市司法局集体审议通过。 三、审查标准 《实施细则》规定立项必要性审查正反向标准。正向标准(即可确认为予以立项的):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政府制发的;2.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由设区市政府制发的;3.其他有必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如分管副市长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反向标准(即认定为不予立项的):1.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2.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3.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4.可由市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5.上年度立项任务未完成且未说明正当理由的,主办部门当年度不予规范性文件立项。 经审查,各相关单位申报的19项建议中,12项建议因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由市政府制发,或者存在其他有必要由市政府制发的情形,予以立项;1项建议因未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或拟定的主要条款,不予立项;3项建议因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立项;1项建议因可由市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不予立项;1项因超越市政府制定权限不予立项;1项因落实省里方案,不予立项。 四、主要内容 《目录》主要包括8个单位12项立项建议,具体包括:市人社局的1项建议;市住建局的1项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1项建议;市教育局的2项建议;市卫健委的1项建议;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1项建议;市司法局的3项建议,市发改委的2项建议。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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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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