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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23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年度制定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承办方案,列明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具体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二、未纳入年度目录而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报市司法局组织必要性审核。经审核认为有制定必要的,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经起草单位归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立项。 三、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不予合法性审核,市政府不予审议。 附件:温州市2023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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