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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全球招商年”行动,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统筹用好国际国内资源,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对象 本方案所称“全球招商合作伙伴”是指与温州市投资促进局签订《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建立招商合作关系,利用自身优势和人脉资源,为温州引荐优质产业项目、协助推进项目落地并持续做好后期安商稳商工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 1.我市重点发展的“5+5+N”产业及其他服务贸易类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行业龙头企业; 2.知名基金管理机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科研院所、校友会; 3.异地温州商会、海外侨团、温州市招商大使、知名温商。 二、合作程序和方式 1.市投资促进局发布“全球招商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合作伙伴)招募公告后,符合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投资促进局申报,提交《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申请表》(见附件1)。 2.市投资促进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审条件拟定合作伙伴。原则上每年名额不超过12个。 3.市投资促进局拟定合作伙伴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 4.《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合作伙伴形式、授权范围和工作职责及任务、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约定等。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算。 5.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协议期满后,招商成效突出的合作伙伴,优先参与下一协议期的合作。 三、服务内容 1.咨询服务。在协议期内提供书面项目研判咨询服务不少于5次。 2.报送信息。在协议期内向市投资促进局报送有效项目线索不少于12条。 3.邀商访商。在协议期内成功邀请央企(重点省属国企)、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来温考察,或组织我市干部赴上述企业考察,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少于10家,自然人不少于5家。 4.签约项目。在协议期内成功引荐签约符合《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标准(2022年版)》(见附件3,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标准》)的重大项目,合作伙伴(法人、非法人组织)成功引荐不少于2个,合作伙伴(自然人)成功引荐不少于1个。其中,引荐的重大项目在当年签约、当年落地(指开工入统)的,视为完成2个签约任务。 四、管理考核 1.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向合作伙伴提供我市投资要素情况介绍、招商引资政策和重点发展产业招商指南等,保持密切对接,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跟进合作伙伴提供的项目信息,必要时提请市领导协助推进。 2.对合作伙伴实行百分制考核(详见附件2),其中咨询服务20分,报送信息20分,邀商访商30分,签约项目30分,另设附加分10分。考核结果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视为完成招商工作任务。其中异地温州商会、海外侨团及自然人等合作伙伴不考核“咨询服务”,分值合并计入“报送信息”计40分。 3.有效信息备案。合作伙伴需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在接触到项目信息时,须及时报市投资促进局初次登记备案,经项目承接地政府(管委会)研判后,合作伙伴需将研判结果及意向再次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项目投资方有真实投资意愿且项目承接地政府(管委会)有意向进一步对接的,认定为有效信息。 4.引进项目确认。引进的项目,由合作伙伴负责申报,经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初核通过后,报市投资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确认。 五、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1.合作伙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经费20万元/年,合作伙伴(自然人)工作经费10万元/年。 2.合作伙伴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合作协议》向合作伙伴拨付。 (1)《合作协议》签订后,市投资促进局及时向合作伙伴拨付总经费的15%。 (2)市投资促进局在签订协议满6个月后,开展中期考核,认定合作伙伴工作任务完成过半时(考核评定分数达到50分视为任务完成过半),按照《合作协议》再向合作伙伴拨付总经费的45%。 (3)协议期满,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合作伙伴完成工作任务的,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向合作伙伴支付剩余的40%经费;未完成任务的,不再支付剩余经费。 3.合作伙伴须向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符合财务规范的发票或收据凭证。 4.在符合条件前提下可同时享受项目落户地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出台招商项目引荐绩效激励政策。 (1)对引荐落地的符合《重大项目标准》的大项目及其他重大产业项目,可按实际投资额(统计入库数)0.5‰-2‰的比例给予合作伙伴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对引荐落地的符合《重大项目标准》的好项目、高端项目及其他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审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额、技术、人才等情况分别予以资金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同一项目符合《重大项目标准》多个类别的,就高不重复奖励。 (3)上述项目属于外资项目的,可叠加享受《温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有关奖励政策。 (4)上述项目的认定和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承担。 六、监督机制 1.合作伙伴应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事项、时限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市投资促进局可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2.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负面清单。当合作伙伴在协议期内提供的项目信息被判定为无效信息且数量超过其提供的项目信息总数的50%,列入合作伙伴负面清单库,不得参与下一协议期的合作。 3.合作伙伴对我市委托研判的项目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或提供。 4.对引进项目和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合作伙伴,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做好年度预算编制、资金结算、监督使用及绩效评估工作。 本方案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试行二年。相关条款如与我市制定的有关文件相冲突,以本方案为准。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作伙伴工作经费标准。 附件:1.温州市全球招商合作伙伴申请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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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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