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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 陈绍星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新农合参保当年未报销在次年实行优惠缴费的建议》(人大建议691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关注我市城乡居民参保情况,并提出了具体建议,对我们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组织、支持,由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组成,用于建立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其中,普通居民医保人均筹资额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一般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近年来,温州市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截至2023年度3月底全市参保人数767.5万,户籍人口参保率达到99.65%,其中城乡居民参保人数508.6万。温州市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允许非本地户籍人口凭居住证参加城乡医保,统一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一、关于加大对城乡居民保险政府支持的建议 新农合已经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经不做区分。温州市将在近几年内逐步统一全市各县市区筹资标准,目前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2022年度维持不变,个人缴费580元,财政补助1160元。以龙港市为例,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逐年增加。2022年龙港市筹资标准为个人480元,财政补助970元,2023年度龙港市筹资标准为个人缴费520元,财政补助1070元。温州市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符合省级文件精神。 二、关于对城乡居民保险费用给予优惠的建议 从险种的社会属性看,商业医疗保险的角度更多地会区分病种区分年龄人群设置不同的参保门槛;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医疗保险,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社会责任,体现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及共济原则,不因疾病、不因年龄人群发病率而设置不同的缴费标准。从险种的条例支撑看,依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精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人均筹资额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贴。因此建议中提到的对本年度未发生医疗费用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优惠,暂缺乏相关条例支撑。我们将加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势宣传,努力扩大基本医保参保面。 下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致力于打造高质量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努力提升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保障作用,在政策制定上精准把握好“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保障基本要求,又避免过度保障。 二是致力于夯实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工作。努力扩大基本医保参保面,加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优势宣传,发挥好政策“虹吸效应”,形成全社会广泛共识,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织密织牢基本医疗保障网,做强做大基金池,提升“大数法则”优势,确保医保基金运行良性循环。 三是致力于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压减办理事项,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量和水平;持续推进医保经办机构端口前置、经办关口前移、经办服务下沉,将“医保服务网点”延伸到群众家门口,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切实把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变成“最美零距离”,提高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可及性,真心实意解决群众医保难题,让群众享受到更加良好的办事服务体验。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冯思杭,联系电话:88880733。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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