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4-0003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文 号: 温政发〔2024〕1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05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0–202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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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5 11:3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划分。市区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划分为两个区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昆鹏街道(2020年12月30日在原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增设,下同)行政区域范围为一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外)行政区域范围为二类区片。

二、地价标准。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一类区片3.6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2.2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一类区片5.4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3.7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2.2万元/亩。

2023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温州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按本通知执行。《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docx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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