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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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温州市区(含洞头区、海经区,下同)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确保2024年起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有据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经济发展和市政建设状况,制定《关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适用范围、征税范围、税额标准、附件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海经区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一级土地范围 东至瓯越大桥(江滨西路以北)-江滨西路-车站大道(黎明立交桥以北)-黎明东路-府东路-学院西路-蒲州河(新世纪花园西侧)-划龙桥河(世纪广场北侧)-惠民路南段(温州大道以北),南至温州大道(惠民路以西,温瑞塘河以东)-温瑞塘河-汇昌河,西至勤奋河,北至瓯江。 2.二级土地范围 一级土地范围以外: (1)东至华光路(向北延伸至瓯江)-江滨东路-汤家桥路,南至温州大道,西至惠民路南段(温州大道以北)-划龙桥河(世纪广场北侧)-蒲州河(新世纪花园西侧)-学院东路-府东路-黎明东路-车站大道(黎明立交桥以北)-江滨西路-瓯越大桥(江滨西路以北),北至瓯江。 (2)东至温瑞塘河,南至温州大道,西至过境公路,北至汇昌河-温瑞塘河。 (3)东至勤奋河,南至过境公路,西至翠微大道、东瓯大桥,北至瓯江。 3.三级土地范围 一级、二级土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税额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征税范围内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15元、10元、5元。 (四)附件 土地等级划分与征收范围、年税额标准对应分类情况。 三、政策前后变化情况 温州市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一直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43号),连续执行至今,《通知》未做出变化。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解读人:叶盛锋 政策咨询电话:0577-88509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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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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