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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23 09:3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体:[ ]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市市级猪肉储备包括冻猪肉储备和活体生猪储备,一直采用《温州市市级冻猪肉储备实物管理办法(暂行)》(温粮发〔2020〕47号)和《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温粮发〔2022〕6号)两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为与省级最新制定的《浙江省省级猪肉管理办法》相适应,统一活体生猪和冻猪肉储备管理规定,我局参照省级最新猪肉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进行合并修订。

二、主要特点

(一)充分吸收政策

参考《浙江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等制度规定以及我市实际修订。

(二)突出制度重塑

《管理办法》重新梳理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废止了《温州市市级冻猪肉储备实物管理办法(暂行)》(温粮发〔2020〕47号)和《温州市级活体生猪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温粮发〔2022〕6号)管理规定。进一步理清了内在逻辑和储备目的,完善了储备结构、储备规模和补贴标准,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三)优化闭环管理

《管理办法》重新优化了猪肉储备从收储管理,在库管理、动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闭环管理程序。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承储单位、基本条件、收储管理、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出库(栏)动用和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8章27条,重点对原则要求、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进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共3条

阐明了制定目的、概念定义、原则要求,明确了市级猪肉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共4条

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市级猪肉储备计划和下达收储或动用指令。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市粮食物资局负责市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投放等行政管理。承储单位负责承担市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

第三章 承储单位基本条件 共2条

规定了承储单位资质条件相关要求。其中,生猪储备承储单位仓储设施应当在温州市域内并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500头(含)以上。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应当仓储设施在浙江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SB/T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第四章 收储管理 共3条

规定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明确了生猪储备及冻猪肉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 共7条

规定了存储的要求,明确了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其中,市级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

第六章 出库(栏)动用和管理共3条

规定了轮换的要求,及动用的原则。其中,市级生猪储备由承储单位根据育肥情况自行组织轮换,但轮换期间存栏数不得低于承储任务数;市级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按规定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共4条

明确了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违反原则的相关规定。如要求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市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明确了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粮食物资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市粮食物资局可根据承储协议约定,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并要求承储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共1条

规定了施行时间,并明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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