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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促进眼健康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8 11:04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中国眼谷作为我市重要的生命健康科创和产业平台,在项目招引、企业培育、成果产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内同类产业平台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加速推进眼健康等生物医药产业和高端医疗器械发展,打造以眼谷为代表的集聚优质创新资源和高精尖企业的产业园区,亟需从研发创新、企业引培、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政策赋能,进一步深化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工作。由此,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科技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生命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定了《温州市促进眼健康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并符合眼健康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以及生命健康领域相关机构,其中,制造业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令第27号《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大类编号09(医药制造)、10(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11(健康用品、器材与智能设备制造)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服务业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令第27号《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大类编号01(医疗卫生服务)、02(健康事务、健康环境管理与科研技术服务)、06(智慧健康技术服务)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因实际需要,经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备案,行业代码在上述范围之外的企业法人,同等给予支持。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正文包括支持医药企业研发创新5条、引进培育7条、优化生态8条共20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强化产业创新能力。支持申报重点研发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项目的牵头单位给予奖励;支持药品、器械研发创新,对企业开展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给予奖励;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CDMO等产业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给予补助,主要是考虑对标国内兄弟城市奖补水平,用实实在在的资金优势激发企业和生物医药领域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推动产业能级提升。对市外规上企业迁入和已入驻企业上规、企业上市、世界500强和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新设立公司和企业总部、企业收购上市品种和委托及受托生产、企业药品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中标国家医药集采项目、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和有关企业认证等给予奖励,主要是考虑发挥政策在促进企业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开展优质项目招引等方面的激励作用。

三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对企业环保和专业保险产品支出费用、基金类企业落地、研发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参与创新产品协同研究、医药物流平台建设、企业参会参展和成立国际、国家级协会或分支机构给予奖励或补助,主要是考虑完善生物医药产业专业配套设施、提升温州地区及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特色亮点

基于生物医药企业科技更新换代快、成长周期长和环境依赖性大等特殊性,重点从研发创新、引进培育和优化生态环境等三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一是在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方面突出奖补资金优势。如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将现行政策分3个阶段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实施奖励,改为分4个阶段奖励,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注册检验通过后,先给予奖励额度的10%支持等等,可大大解决企业研发初期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二是在支持企业培育方面兼顾“强存量”和“引增量”。如对市外迁入的规上企业和存量企业上规,连续5年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奖励;对企业高管和高层次人才按含税年薪的10%给予奖励;对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至少13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等头部企业在温州设立一级全资子公司给予落户奖励300万元,在市区设立企业总部的,奖励2000万元等等,可有力激发存量企业做大的积极性,并加大了对市外企业的吸引力度。

三是在优化医药企业生态环境方面注重完善服务体系。如对企业日常环保处理费用给予2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基金、投资类机构入驻连续3年给予投资本地生物医药类项目股权、股权服务等收益的3%作为奖励;对本地GLP、GCP等研发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奖励金额从原来到账金额的5%提高到10%等等,可促进生物医药全链条发展,促进政府与企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的双向奔赴。

五、名词解释

本政策凡涉及“首次”等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数据为准。凡涉及“品种”表述的,同一品种不同规格均视为同一品种。“以上”均含本数。“总投资”指不含土地成本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外购技术软件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建设及建筑安装、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入。“非关联企业”指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企业情形的企业。“产业化”指产品生产地且销售收入结算均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世界500强”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以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发布为准。本政策凡涉及“百强”“5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一年度排名为准。政策中涉及的药品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标准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执行。

六、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戴忠诚

联系方式:0577-88962098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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