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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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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6月17日-7月17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3条,其中1条意见与《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关,有网民提出“赞成该政策出台,应允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之前土地挂牌出让都是要完成投资额的25%才允许转让,对于企业没有实力完成25%的就不能转,企业将面临债务危机,建议尽快修改”。 二、意见处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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