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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29 14:53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题一:新房票政策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答:2020年,我市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

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并取得一定的成效。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优化完善房票购房政策。

问题二:什么是房票?

答: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各区(功能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市区制定统一的房票样式,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领电子房票或纸质房票。

问题三:房票的价值包括哪些?

答: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权益金额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权益的量化(可含征收补偿方案中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具体的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根据各区(功能区)政策确定。

问题四:房票是否可跨区域流通?

答:房票可以在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使用。具体由各区(功能区)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可以跨区域购买的房源。

问题五:房票的使用期限有多久?

答:使用期限为出票之日起24个月。房票使用人在出票后24个月内没有购房但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问题六:选择房票有哪些奖励?

答:1.选择房票结算的,一次性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费(不再支付其他临时安置费);

2.在使用期限内用房票购买房源超市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的,可以根据购房的不同时间节点按已使用的权益金额获得相应比例的购房奖励。越早买房、权益金额使用越多,所获得的奖励也越高。具体如下:

(1)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5%(含)以内奖励;(2)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0%(含)以内奖励;(3)出票之日起24个月内购房的,给予8%(含)以内奖励;(4)出票之日起24个月后购房的,给予5%(含)以内奖励。

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区(功能区)在《意见》规定的奖励幅度内确定。

问题七:房票支付购房款后还有结余怎么处理?

答:房票价值的全额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拆票按照权益金额和购房奖励的相应比例进行拆分。

假设房票权益金额为300万元,房票使用人在第5个月购买一套价值230万元(按比例拆分后200万元是权益金额、30万元是按15%计算的购房奖励)的房屋,则拆出的房票权益金额为100万元。拆票不改变原房票的出票日和使用期限。

问题八:房票可以购买哪些房源?

答:可以通过房源超市选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具体以房源超市公布为准(市里建立统一的房源超市,目前该平台已基本建成,相关业务功能正在有序调试和优化中)。

(1)政府统筹房是指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区两级国企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或收购的预售、现售房源。

(2)商定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首次登记,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会商后确定的商品房。

问题九:房票是否可以变更?

答: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将房票使用人变更为近亲属,近亲属范围适用《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付、期满处置等按《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十:用房票购房后,如何向房源提供单位兑付房票金额?

答:房票使用人购买现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提供单位备案之日起60日内兑付房票的应付款项;房票使用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结合房屋建设进度分期兑付,具体兑付比例和期限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房源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问题十一: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怎么处理?

答:(1)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的权益金额超过80%(含)的,剩余房票价值应扣除未使用权益金额部分的房票奖励后(24个月临时安置费除外)予以兑付。例如权益金额已使用90%,期满按权益金额的10%兑付。(2)未超过80%的,剩余房票价值应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应比例予以兑付,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例如权益金额已使用60%,期满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兑付。

具体兑付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问题十二:选择房票还有其他优惠政策吗?

答:可享受金融、教育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详见《意见》主文)。


解读机关及联系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李孙政

联系方式:0577--89975580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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