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环发〔2024〕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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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4〕2 号)要求,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共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9件,拟修改5件,废止或宣布失效4件。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我局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规范,均需要继续执行。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均为试行文件,待修改后发布正式文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一是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的通知。因《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出台,该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级文件相抵触,宣布废止。二是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核定细则(试行)》的通知因实施日期超过 10 年且该文件内容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宣布废止。三是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是根据省级要求制定印发,且已实施完毕,同时省文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9〕21号)已废止或失效,宣布失效。四是《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环发〔2022〕61号)被本文件废止。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王健 联系方式:0577-8832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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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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