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制鞋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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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改善职工工作环境,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规范企业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行为,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有效推进VOCs深度治理,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推动制鞋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温州实际,发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制鞋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的通知》(温环发〔2025〕4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浙环发〔2021〕13号);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内容主要是: (一)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范围,目标为细化VOCs末端治理豁免措施、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范围为全市含胶粘工艺的制鞋企业。 (二)第三部分明确了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认定后支持政策。从生产线数量角度对认定条件进行了区分。明确了认定程序为企业申请-分局初审-市局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提出了认定后的支持政策,包括设施豁免、排污证变更、监管优化等。 (三)第四部分明确了对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工作的推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制鞋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理,培育创建绩效A、B级或引领性企业,引导企业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第五部分明确了各分局、行业协会、已完成替代企业三方的核心职责与要求,重点强调监管、协助、执行三个层面的落地措施。各分局主要负责强化监管与执法;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做好桥梁与监督;已完成源头替代负责落实后续管理要求。 四、实施日期 本政策自2025年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五、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人大气环境处 联系方式:0577-88368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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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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