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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0-30 15:41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2025年10月2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作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清理内容

市局202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5件,经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关于气瓶充装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的通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权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关于实行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职报告制度的意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办法》的通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及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原因予以废止;《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医疗器械自动售卖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实施期限到期宣布失效。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应当在2026年6月30日前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修改工作并予以公布,到期未完成的,自动废止。因《浙江省信访条例》已废止,省委省政府重新制定《浙江省信访工作办法》,属于党政联合文件,故《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ZJCC60-2018-0004)调整文件性质,不再纳入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实施管理,调整为内部职责分工文件。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叶玮玮

联系电话:0577-89660808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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