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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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从2011年开始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期间多次补充修订,目前适用的《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 号)系2023年制定并使用至今。2024年12月31日,省建设厅公布《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及其裁量基准,并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2025年2月23日,省司法厅公布了《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省政府令第405号)(下称《基准规定》),并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上述文件的出台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适用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各地各相关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二、出台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基准规定》精神,同时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浙司〔2025〕48号)要求,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照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同领域、相似事项基准内容,制定市级立法事项的基准,并对照上级最新基准内容开展自查,对本部门现行基准与上级基准存在重复或冲突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以适应新裁量基准规定以及上级裁量基准,故启动本次起草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规则》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共15条内容,附件对市容环卫、市政公用领域以及市级立法事项共88个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了规定。 (一)正文第一条阐述了《实施规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并附裁量适用依据。 (二)正文第二至第六条阐述了行使裁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形及适用规则。 (三)正文第七、八条对适用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情况及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罚裁量作了规定,如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按照简案快办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依法从轻处罚;第八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四)正文第九条统一规定了通过全过程非现场执法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适用标准。 (五)正文第十条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执法事项或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等情形导致原裁量无法适用的执法事项,作了统一规定。 (六)正文第十二、十三条分别对裁量基准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次数”的定义、取证范围等内容,以及基准规则中所称的“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等情况作了规定。 (七)正文第十五条明确《裁量基准》的施行日期以及《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23〕82号)的废止日期。 (八)附件对88个常见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了细化规定,与上版基准相比,清理了与上级基准冲突或重复的事项以及本部门无权制定基准的事项。目前事项涉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公安交通、养犬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等六类执法事项。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李军军 联系方式:0577-88968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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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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